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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丰**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不服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注销原告丰**(2010)第02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3月12日原告梁**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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