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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行政受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俞**诉昆山**督大队行政不予受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0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俞**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俞**申请再审称,其自1997年5月起曾无数次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申诉,本案诉讼时效已经中止。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请求再审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997年4月23日,原昆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97)昆渔政罚字第914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998年3月,昆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应视为俞**应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再审申请人俞**于2014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过法定起诉期限,其称自1997年5月后一直在向有关部门申诉,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俞**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二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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