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典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主张的是民事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