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君诉被告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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