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君诉被告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张**与宝应县**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仪征市马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汶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扬州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