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与被告吴*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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