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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白**、杨**、杨*、河北锦**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白秀芹、杨*、杨*一审第三人河北锦*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2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84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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