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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与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裘*云诉被告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裘*云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裘*云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裘*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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