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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