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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