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不服被告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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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与肥东经**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和平与肥东经**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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