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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源局申请非诉执行喻小宝户责令交出土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对喻小宝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芜国土交(2015)2号行政决定。

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该户已签订补偿协议,房屋业已拆除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其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喻小宝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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