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邵**与蚌埠市**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全校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