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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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