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要求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邵**与蚌埠市**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全校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何*等与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