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要求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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