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邵**与蚌埠市**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全校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何*等与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