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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董**以和县人民政府、和县白桥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董**诉称,和县白桥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让董**来白桥镇办企业,双方于2003年8月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董**分两次在白桥镇投资2000万元用以创办正大**公司,白桥镇政府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正大**公司名下。后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费用,和县白桥镇政府时任党委书记给正大**公司提供了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正大法兰在此基础之上完成了第一次1000万元投资,用于厂房建设并于2004年8月底开始生产。后公司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土地证是伪造的,因白桥镇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一直没能解决问题,正大**公司拿不到合法的土地证,公司一直停产。因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引发多起诉讼,和县法院强制执行了公司的财产,拆除了公司厂房、设备及土地上的附属物,公司被注销。董**认为是因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三被告出让和县白桥镇和沈路东侧土地行为及发放和国用(2003)字第089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违法;2、要求白桥镇政府返还投资款90万元;3、三赔偿义务人共同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6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和国用(2003)字第089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证行为系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故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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