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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民委员会应村村民组与含山县人民政府、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含山县**民委员会应村村民组因不服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业行政登记行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林业行政复议行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含山县**民委员会应村村民组组长应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应之流、吴**,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卢**,被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原告含山县**民委员会应村村民组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含山县**民委员会应村村民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含山县**民委员会应村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含**村民委员会应村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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