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官埠桥镇政府)、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枞阳县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娄**、被告官埠桥镇政府的负责人吴其中(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方可、被告枞阳县住建局的负责人慈**(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小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诉称:第三人张**与原告汪**均系枞阳县官埠桥镇黄华村祖庄组村民,两家居住相邻。2013年9月以来,张**在汪**及其他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汪**多次阻止其施工,并向俩被告及有关部门举报,但张**始终置若罔闻,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违章建设,现已完成1500平方米违法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2015年2月3日,汪**向被告官埠桥镇政府和枞阳县住建局书面举报,要求俩被告对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但俩被告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俩被告限期查处第三人张**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张**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并由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汪**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汪**的身份证。证明其自然人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土地分摊协议、照片3张。证明汪*文属利害关系人,张**违法建设的土地为村民集体所有,张**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汪*文的合法权益及张**违法建筑的现状。

三、关于张**违法建设的报告及快递存单。证明俩被告收到原告举报材料后,未依法进行查处。

被告辩称

官埠桥镇政府辩称:一、镇政府对第三人张**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二、第三人张**的违法行为即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已被法定的行政机关枞阳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处理,并已受到了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汪**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汪**要求官埠桥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官埠桥镇政府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二、枞阳县国土资源局u0026ldquo;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u0026rdquo;、u0026ldquo;关于黄华村村民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告知函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枞国土资罚决字(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公文送达回证u0026rdquo;。证明第三人张**未经批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已被枞阳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并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枞阳县住建局辩称:一、原告汪**就第三人张**违法建设一案曾向枞阳县住建局举报,枞阳县住建局接到举报后及时与官埠桥镇政府联系,并对相关情况作了详细了解;二、该违法建设确实存在,违法建设地点位于官埠桥镇黄华村,不属于官埠桥镇规划区,而是属于村庄规划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三、2012年枞阳县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枞阳县住建局u0026ldquo;城镇管理监察大队u0026rdquo;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及职能全部移交,汪**向枞阳县住建局举报时,枞阳县住建局已将此变更明确告知了当事人。

综上,汪**请求的事项,查处该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不属枞阳县住建局,请求法庭驳回汪**要求枞阳县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枞阳县住建局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理人证明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二、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官埠桥镇黄*中心村村庄建设规划的批复》(枞**(2013)38号)。证明张**违法占地建设的地点属于村庄规划区,不属于城镇规划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明本案与枞阳县住建局无关;

四、枞阳**委员会《关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批复》(枞*(2012)30号)。证明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执法部门属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官埠桥镇政府对汪**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土地分摊协议无双方当事人签字,对协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有异议。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汪**在2015年才开始对第三人违法建设进行举报,但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已经开始查处。

枞阳县住建局对汪**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第三人张小球是否侵犯汪**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协议是否生效,对于土地的分配及合法用途不能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三,枞阳县住建局已经告知,该举报不属于枞阳县住建局查处范围。

汪**对官埠桥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枞阳**源局三份通知书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作出,三份通知书送达后,第三人张**违法建设并未停止,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且汪**是向俩被告投诉第三人张**违法建设行为,应由俩被告对张**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查处,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真实性由法庭核实,且不能确定该告知书已经送达第三人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成时间以及是否送达张**,无法确定,即使送达等相关的程序合法,但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是张**在农用地上违法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应当拆除违法建设并返还土地。

枞阳县住建局对官埠桥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张**处罚的违法标的与原告汪**起诉的标的属同一违法建筑。

汪**对枞阳县住建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仅凭该批复不能证明黄华村就属于村庄规划,应当提供总体规划、规划资料等证据证明;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华村的土地属于村庄规划;对证据四,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是执行单位,而不是对违法行为作出查处的部门。

官埠桥镇政府对枞阳县住建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黄华村属于村庄规划,但涉案的违法建筑是否在此区域内,不能确定;对证据三无异议,但本案能否适用城乡规划法由法庭依法审查;对证据四无异议,但住建局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划分,由法庭审查。

本院对汪**以及官埠桥镇政府、枞阳县住建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各方的质证意见,认证意见如下:

一、对汪**提交的证据一,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二,因该土地分摊协议系复印件,且协议上相关当事人的姓名均系打印,并非当事人本人签字,缺乏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其提供的张**违法建筑的照片,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三,即汪**向俩被告举报张**违法建设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予以认定。

二、对官埠桥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三、对枞阳县住建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予以认定。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是:

汪**与第三人张**枞阳县官埠桥镇黄华村祖庄组村民,两家居住相邻。2013年9月开始,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该村民组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厂房,2013年12月5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2月24日,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三次向张**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10月28日向官埠桥供电所发出u0026ldquo;关于黄华村村民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告知函u0026rdquo;,建议官埠桥供电所按规定对张**违法建设的厂房采取断电措施。嗣后张**仍未停止施工,并建成占地面积1293.51平方米的钢构厂房。汪**于2015年2月3日分别向官埠桥镇政府、枞阳县住建局书面报告,要求官埠桥镇政府、枞阳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责令张**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枞阳县住建局接到举报后,认为该违法建筑属于村庄规划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并告知汪**枞阳县住建局原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已于2012年划入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枞阳县住建局原城镇管理监察大队相关职能已由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官埠桥镇政府在接到举报后未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2015年5月5日,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u0026ldquo;枞国土资罚告字(2015)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u0026rdquo;及u0026ldquo;枞国土资听告字(2015)第1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u0026rdquo;,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为: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枞阳县官埠桥镇黄华村祖庄组(车管所南面)集体土地1293.51平方米(建设用地45.98平方米、林地1247.53平方米)建设钢构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对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棚,并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计38805.30元。2015年5月11日,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u0026ldquo;枞国土资罚决字(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rdquo;,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棚,并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计38805.3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送达。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枞阳县住建局提供的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官埠桥镇黄*中心村村庄建设规划的批复》(枞**(2013)38号)。证明张**违法占地建设的地点属于官埠桥镇黄*村村庄规划区内。官埠桥镇政府提交的枞阳县国土资源局u0026ldquo;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u0026rdquo;、u0026ldquo;关于黄*村村民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告知函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枞国土资罚决字(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rdquo;、u0026ldquo;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公文送达回证u0026rdquo;等证据,证明第三人张**未经批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存在,且已被枞阳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u0026rdquo;。第三人张**未向本院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亦未提交土地审批材料。对张**违法建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本案汪**的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u0026rdquo;。第四十七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u0026rdquo;。本案中,第三人张小球与汪**属同一村民组村民,张小球违法占用村民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侵犯了汪**等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汪**向枞**建局、官埠桥镇政府举报,要求查处,但枞**建局、官埠桥镇政府未予查处,汪**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关于本案中俩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u0026rdquo;。第六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u0026rdquo;。《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u0026rdquo;。第五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u0026rdquo;。本案中张**违法建设地点在官埠桥镇黄华村村庄规划区内,官埠桥镇政府在接到汪**举报后,在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之前,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核查、处理等法定职责,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显属违法;枞阳县住建局辩称第三人张**违法建设地点位于官埠桥镇黄华村,不属于官埠桥镇规划区,而是属于村庄规划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枞阳县住建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印证该答辩意见,故汪**要求枞阳县住建局在本案中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本案中官埠桥镇政府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u0026rdquo;。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u0026rdquo;。本案中,张**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被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的标的物与汪**诉称的属同一建筑,官埠桥镇政府如再对第三人张**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官埠桥镇政府可不再作出行政行为。

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张**违法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汪**要求被告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被告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查处第三人张**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张**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负担25元,被告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