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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黟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黟县人民法院(2015)黟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以与被上诉人黟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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