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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王**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王**、王**因与黟县国土资源局、黄山**有限公司(下称“信**司”)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黟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1.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碧阳镇郭门村村民王**举报信**司非法占地有关情况的说明》不是《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的附件,而是独立的行政行为,有可诉性;2.信**司侵犯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黟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根据我们的举报予以查处,属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黟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上诉人的信访及举报作出的《关于碧阳镇郭门村村民王**举报信**司非法占地有关情况的说明》是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补充说明,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三上诉人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提出的行政诉讼业已裁定不予立案,再次起诉应受生效裁判羁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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