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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新生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新生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樊**起诉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征收其房屋,于2015年7月9日强制拆除其房屋,樊**请求确认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征收人樊新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据此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樊新生房屋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8日作出屯**(2013)01号、屯**(2013)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樊新生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2013年5月13日,黄山**民法院作出(2013)屯行非审字第00002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屯**(2013)01号、屯**(2013)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7月9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依据黄山**民法院生效裁定,组织强制拆除了樊新生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樊**的房屋,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征收补偿决定组织实施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樊新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樊新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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