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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诉黄山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对吴**申请予以答复,为此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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