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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同意其缓交案件受理费。因缓交期限至案件结案前,本院据此于2015年10月12日再次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朱**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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