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海诉祁门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祁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胡*海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黄*与黟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等二十二人与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王**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黟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樊新生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统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与黄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黄山**民政局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