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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海诉祁门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祁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胡*海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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