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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黄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诉黄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被上诉人黄山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7日晚8时左右,汪**家中突然停电,汪**以家中电表遭破坏为由拨打110报警。黄山市公安局屯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汪**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涉案的当事人进行了询问。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出具材料确认汪**家中的停电系政府部门的职权行为所致,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汪**于2014年11月2日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报案的电表被破坏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法律依据,以及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2014年11月14日黄山市公安局作出答复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依法不予调查处理。汪**不服,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黄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6日维持了黄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汪**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汪**向黄山市公安局申请公开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及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黄山市公安局已答复了汪**所申请公开的法律依据,黄山市公安局处理汪**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汪**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汪**上诉称:2014年5月以来,其家的人身财产多次受到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一些人的侵犯。9月17日汪**家中电表被人为破坏,应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未履行法定职责,而黄山市公安局维护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错误。汪**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黄山市公安局答辩称:1、黄山市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汪**诉求事实、理由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对于汪**向黄山市公安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黄山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黄山市公安局经核查并书面告知了汪**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法律依据。黄山市公安局作出的答复对属于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信息,针对汪**的要求进行了披露,公开的内容、范围准确,适用的程序合法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汪**所诉其报案应属公安机关管辖,一审法院已另案处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驳回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汪**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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