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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因土地补偿款等纠纷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登记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起诉人王**诉称:2000年左右,xx县针对农村弃耕土地进行三年一调整政策。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将本组部分机动土地(含村民xx于1997年抛回组里的土地)承包给其耕种,此后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并承担了相关税费。2008年,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重新登记《土地经营权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土地登记给xx户。2012年,国家修路占用灯塘组土地,其家被征用土地1.6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380元,征地补偿费43848元,计人民币45228元,x**委员会至今未将该补偿款发放给其。2014年,xx镇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消其种粮补贴。因x**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工作失误,导致其承包的土地被抢、庄稼被毁,5年来,其经济损失计10万元。故起诉,要求判决水**委员会发放给其耕地补偿款45228元;判决x**委员会重新为其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判决xx镇人民政府恢复其种粮补贴;判决x**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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