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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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