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海诉被告天长市公安局扣押款项行为违法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徐**向本院起诉称,天长市公安局于2012年4月29日在侦查胡**、张**职务侵占罪一案时,要求其缴纳20万元到被告账户,理由是退赃。现法院对胡**、张**刑事判决中未涉及该20万元,被告扣押其20万元的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给予退还。
经本院审查,天长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3日,已将该扣押款及其他涉案367.51万扣押款一并发还给受害企业。原告徐**诉称所涉及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天长市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行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