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定远**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王**与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天长市公安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退还扣押款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德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庄**与凤阳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梅**与凤阳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凤阳**有限公司与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