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梅**与凤阳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梅**诉被告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正式立案审理。2015年11月2日,本院向被告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梅**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法走其他救济途径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