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郭**诉被告明光**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郭**、郭**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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