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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不履行户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审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向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以经本院协调,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已同意履行入户登记职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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