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张**、吕**的近亲属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作出的滁认定002014069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不合法,理由如下:第一,被告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等法律文书,原告在第三人提起工亡索赔程序时,才获悉该决定书。第二,张**非原告职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张**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不能证明是下班时间。第四,张**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2014年3月25日出院,同年5月5日死亡。其无证据证明该起交通事故与张**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因原告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被告未查清事实,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滁认定002014069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诉称,因苏*并非本公司员工,故苏*签收的张**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程序不合法。经审查,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为苏*缴纳了有关工伤保险,故苏*应当系其单位职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张**工伤认定过程中,向苏*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且于2014年9月24日向苏*送达滁认定002014069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在两份文书上签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显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庐南**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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