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收到黄**的起诉状,认为黄**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享受到四荒款分配的权益及独生子女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政策。黄**家庭成员为黄**、次女黄**、孙女黄**,上述三人未得到分配。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村民组分配的四荒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要求返还村民组分配的四荒款,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