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郭**与明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郭**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郭**、郭**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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