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勤诉被告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审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勤以被告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已履行了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