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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与被告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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