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因要求被起诉人撤销全椒县人民法院(2007)全执字第21号决定书,为其恢复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向本院起诉。经审查,起诉人所列的被起诉人为自然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现起诉人起诉的是自然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立案登记制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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