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5日,本院收到侯**的起诉状。起诉人侯**诉称:2010年9月26日,滁州**管理局作出(2010)滁房拆裁字(052)号滁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裁决书,侯**认为该裁决书是滁州**管理局违法违规作出的,要求本院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010年9月26日,滁州**管理局作出(2010)滁房拆裁字(052)号滁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裁决书,侯**收到了该裁决书,该裁决书中告知了侯**若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现侯**要求法院撤销(2010)滁房拆裁字(052)号滁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裁决书,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