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凤阳县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不履行户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28日向凤阳县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以经本院协调,凤阳县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已给予办理入户登记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