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定远**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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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