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顾**、陈*、陈*某诉被告滁州市**服务中心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顾**、陈*、陈*某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顾**、陈*、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顾**、陈*、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顾**、陈*、陈*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