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限公司刘**铁矿诉被告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强制执行一案中,原告铜陵**限公司刘**铁矿以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对原告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被告的宣**强扣(2015)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已自动撤销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宣**强扣(2015)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限公司刘**铁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