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限公司刘**铁矿诉被告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征收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铜陵**限公司刘**铁矿以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对原告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宣国税稽处(2015)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限公司刘**铁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