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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案涉的宣**管强拆公字(2014)第0201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责令原告在2014年10月23日前自行拆除房屋、清理屋内物品,被告作出《公告》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宣**管强拆公字(2014)第0201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责令原告在2014年10月23日前自行拆除房屋、清理屋内物品的行政强制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性、程序性行政行为,未对原告附设任何新的权利义务,该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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