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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赵*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赵**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赵**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已与政府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告判决前,原告冯*、赵**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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