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裕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34150320115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出让金、赔偿损失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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