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34150320115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出让金、赔偿损失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尹**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金寨县**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金寨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六安**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郝**与金寨**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霍邱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冯*、赵*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宣城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宣城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