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郝**与金寨**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郝**与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安徽省金**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丁**、郝**以已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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