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郝**与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安徽省金**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丁**、郝**以已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尹**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金寨县**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金寨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等十三人与金寨**输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六安**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霍邱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冯*、赵*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裕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宣城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