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宝诉被告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分别系六安市金安区和合肥市,要求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