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等十三人诉被告金寨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安徽六安新**达有限公司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等十三人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已开始履行公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等十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等十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王**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金寨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诉霍邱县冯井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霍邱县**有限公司不服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行政征缴决定行政判决书
朱**、王宇诉霍邱县公安局履行户口登记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尹**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金寨县**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金寨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六安**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郝**与金寨**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