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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十三人与金寨**输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等十三人诉被告金寨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安徽六安新**达有限公司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等十三人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已开始履行公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等十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等十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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